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事故调查方面依法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