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部门联动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会同水行政、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