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部门联动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会同水行政、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