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