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有关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