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设饮用水水源监测设施设备,做好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和跨行政区域断面水质监测,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发现水质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