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方案,指导有关单位落实规范化建设要求,并对规范化建设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