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方案,指导有关单位落实规范化建设要求,并对规范化建设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