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种植、放养畜禽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