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