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不得擅自调整。确实因水源功能发生改变、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水量不能满足供水要求、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