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