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划定方案。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划定方案,应当充分论证,并公开征求所在地有关单位和村(居)民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