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