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进程,优化取水口位置、数量,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开展规模集中供水、区域联网供水。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