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合理规划配置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优先利用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水源,合理控制地下水开采规模。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