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