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等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渠道,对举报的事项及时处理和反馈。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