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第五条有效单位食堂承包给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发包方应当督促承包方承担餐饮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管理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承办者,应当定期对入场餐饮服务提供者佩戴口罩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