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商务、教育、民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