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风景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二)建立健全风景区管理的各项制度,维护风景区的正常秩序,落实安全措施,保持风景区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完好;

(三)设置风景区的界桩、路标和安全警示标牌;

(四)组织风景区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的研究、发掘和保护;

(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完善防火设施,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火责任;

(六)加强日常巡查,采用视频图像信息技术等手段,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

(七)采取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资源质量和森林景观观赏价值;

(八)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对护林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九)加强风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完善环卫设施;

(十)按照批准的规划合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或者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