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风景区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林长制职责,做好植树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保护林木植被和野生动物的生长、栖息环境,履行防火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