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施工现场周围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要求恢复损坏的植被、水体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拒不恢复或者恢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