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的,风景区管理机构、风景区内的权属单位、护林员应当及时发现,立即进行劝阻,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听劝阻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未恢复原状,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