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征兵工作站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