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实行征兵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兵役机关会同宣传部门制定征兵宣传计划,组织开展征兵宣传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其主管的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征兵宣传和普通高等学校兵员预征预储,组织应征公民学历学业审查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应征公民政治考核和政治原因退兵的核查工作;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抽查复查,配合兵役机关做好身体原因退兵协调处置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征兵工作所需经费;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征兵宣传和兵员预征预储等有关工作;
(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并协助做好新兵运输途中的安全工作;
(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安置和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协助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保障,以及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国有企业做好招录、接收退役士兵有关工作;
(十)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征兵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