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市、县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以下日常工作:
(一)宣传、实施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征兵的具体计划、工作安排、任务分配、保障方案和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
(三)掌握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进展情况;
(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定新兵、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工作;
(五)协助部队管理接(领)兵人员;
(六)开展征兵工作总结和统计工作;
(七)接待和处理征兵中的来信来访;
(八)其他有关事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