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退回人员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职复工;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入学或者复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