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