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第三十五条有效对退回的人员,原征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注销其入伍批准书,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和原征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