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第三十四条有效退回人员返回原征集地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待遇。对回地方接续治疗的退回人员,原征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部队出具的接续治疗函,安排有关医疗机构予以优先收治。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实施救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