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部队在规定期限内对不符合要求的新兵作退回处理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新兵退回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