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定新兵第二十二条有效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按时到征兵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体质情况确定。体格检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检对象的身份、户籍、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病史等相关信息进行现场核对,应征公民应当如实报告。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