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定新兵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本级卫生健康部门成立征兵体检指导小组,指定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本行政区域内没有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和体检机构的,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可以选定适合场所设立临时征兵体检站。体检开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体检业务培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