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按照规定将征兵工作情况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评选、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