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一月份应当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教育、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和有关学校应当协助兵役机关组织开展公民兵役登记工作。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