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应当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