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兵役机关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征兵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