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四十二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藏传佛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备案手续办理情况,以及藏传佛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履行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相应职责。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