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三十八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机制,防范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违犯藏传佛教禁忌等伤害藏传佛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任何组织和或者个人进入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藏传佛教的信仰和习俗,遵守该场所的管理制度,不得违犯藏传佛教禁忌、伤害藏传佛教感情,扰乱该场所的正常秩序。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