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