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十条有效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范围,绘制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分区保护示意图。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