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