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单位作出一百万元以上、对个人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作出五万元以上、对个人作出三万元以上的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