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