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