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追究损害北部山区生态环境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

对破坏、污染北部山区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