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追究损害北部山区生态环境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对破坏、污染北部山区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