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对北部山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未完成北部山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地区,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