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北部山区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方便公众监督。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者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