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