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负责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审查涉及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市级有关专项规划;
(三)指导县(市)的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调研北部山区生态环境状况,提出保护政策的建议;
(五)建立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六)组织开展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设立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负责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