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北部山区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